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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監管通報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廠網協
調發展,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對電源項目自建送出工程情況
進行了重點調查,并與有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進行了詳細核
實,形成本通報。
一、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基本情況
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以下簡稱“送出工程”)是指發電
廠升壓站外第一桿(架)至公共聯結點出線間隔之間的輸變電設
施(含線路工程)。
為規范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與投資,國家有關部門出
臺了相關政策(具體見附錄2),規定國家規劃內并執行國家規
定的審批程序的電站項目,其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
資建設,按照國家建設計劃,與電站工程同步建成投產。發電項
目投資方以自愿為原則,在服從國家電網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
以投資建設與該發電項目相關的專用送出工程,擁有相應的產
權,并將接入公用系統處作為結算點。2006 年《可再生能源法》
頒布實施以后,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定水電以外的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回收。
目前,有相當數量電源項目的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自建,造
成自建送出工程原因較多,既有政策因素,也有企業利益因素,
大體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廠網分開以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
工程。當時投資建設的送出工程產權歸屬模糊,資產劃分不清,
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第二,個別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的發展,拓
寬電網投資來源,要求部分發電項目由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
程,其投資納入電站總投資中,有的在電價測算中給予了統籌考
慮。第三,部分電源項目在獲得正式核準之前,即已開始基礎建
設,發電企業為盡早投產發電自建的送出工程。第四,有國家電
價政策支持的自建送出工程。如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按政策可以享受接網費用補貼,包括輸變電投資和運行維護費。
第五,廠網雙方協商確定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
發電企業擁有產權并負責運行維護、承擔相應線損。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2 年8 月份,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
程共194 個,不包括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地方政府
明確要求發電企業自建的項目、以及50MW 以下小水電項目。涉
及容量總計73919MW,涉及金額總計140 億元,年運行維護費用
17266 萬元,年承擔線損折合費用38225 萬元(詳見附錄1)。其
中,正在回購的項目有16 個,占8%,涉及金額22.2 億元; 2003
年廠網分開前項目有28 個,占14%,涉及金額18.8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