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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一:按照合同規定月供還要繼續
針對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還要繼續還貸的問題,有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熊千喜律師表示,盡管我們感情上很同情受災者,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銀行借款給購房者,銀行和購房者之間是一個附有房屋抵押擔保的借貸合同關系,與房屋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熊律師強調,對銀行來說,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滅失,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但并不影響銀行的主債權實現。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不還貸款,銀行本來就可以拍賣、變賣房屋的價款受償,但因為房屋滅失,銀行只能向購房者要求還貸款了。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選擇以下兩個途徑:一、由特定的商業險種對這種風險進行承保;二、希望商業銀行充分考慮這種情況給購房者帶來的巨大影響,主動與購房者協商,給予延期還款、減免相關利息等優惠?!?/p>
觀點二:銀行自行承擔或從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師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償還貸款?!案鶕嚓P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貸款合同應該自然解除?!?/p>
“在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怎么還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币晃粯I內人士認為。
也有業內的聲音表示,從人道的角度,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
先例:汶川地震發布特殊政策
記者了解到,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業內:予準核銷則不屬“不良”
記者了解到,銀行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被列為呆賬,就確定收不回來了”,廣東某銀行資深信貸專家葉先生表示?!皬姆缮蟻碚f,呆賬可在銀行‘賬上核銷’,但對借款人來說,債務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賬銷案存’,但現實中銀行也不會追了?!比~先生表示?!叭绻杩钊似飘a、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銷的,損失由銀行自己承擔?!薄 。ㄓ浾呃铈宏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