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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開拓光伏應用市場
(一)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在用電價格較高的工商業企業、工業園區建設規?;姆植际焦夥l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等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太陽能,結合建筑節能加強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在新農村建設中支持光伏發電應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建設100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瘧檬痉秴^、1000個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開展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特點和規?;瘧玫男履茉粗悄芪㈦娋W試點、示范項目建設,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適應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建設、運行和消費新體系。支持偏遠地區及海島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
(二)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有序推進”的總體思路,根據當地電力市場發展和能源結構調整需要,在落實市場消納條件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各種類型的光伏電站建設。鼓勵利用既有電網設施按多能互補方式建設光伏電站。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保證光伏電站發電及時并網和高效利用。
(三)鞏固和拓展國際市場。積極妥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秩序。加強對話協商,推動全球產業合作,規范光伏產品進出口秩序。鼓勵光伏企業創新國際貿易方式,優化制造產地分布,在境外開展投資生產合作。鼓勵企業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集聚全球創新資源,促進光伏企業國際化發展。
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一)抑制光伏產能盲目擴張。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多晶硅、光伏電池及組件項目。光伏制造企業應擁有先進技術和較強的自主研發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產綜合電耗不高于100千瓦時/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環利用不完善、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硅產能,在電力凈輸入地區嚴格控制建設多晶硅項目。
(二)加快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利用“市場倒逼”機制,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加強政策引導和推動,建立健全淘汰落后產能長效機制,加快關停淘汰落后光伏產能。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多晶硅和光伏電池制造企業發展,培育形成一批綜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晶硅制造企業和技術研發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的光伏電池制造企業。引導多晶硅產能向中西部能源資源優勢地區聚集,鼓勵多晶硅制造企業與先進化工企業合作或重組,降低綜合電耗、提高副產品綜合利用率。
(三)加快提高技術和裝備水平。通過實施新能源集成應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電池及新型薄膜電池、電子級多晶硅、四氯化硅閉環循環裝置、高端切割機、全自動絲網印刷機、平板式鍍膜工藝、高純度關鍵材料等的研發和產業化。提高光伏逆變器、跟蹤系統、功率預測、集中監控以及智能電網等技術和裝備水平,提高光伏發電的系統集成技術能力。支持企業開發硅材料生產新工藝和光伏新產品、新技術,支持骨干企業建設光伏發電工程技術研發和試驗平臺。支持高等院校和企業培養光伏產業相關專業人才。
(四)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鼓勵企業加強國際研發合作,開展光伏產業前沿、共性技術聯合研發。鼓勵有條件的國內光伏企業和基地與國外研究機構、產業集群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支持有關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國際化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重點培養創新能力強的高端專業技術人才和綜合管理人才。積極參與光伏行業國際標準制定,加大自主知識產權標準體系海外推廣,推動檢測認證國際互認。
五、規范產業發展秩序
(一)加強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根據光伏產業發展需要,編制實施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各地區可根據國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區發展需要,編制實施本地區相關規劃及實施方案。加強全國規劃與地方規劃、制造產業與發電應用、光伏發電與配套電網建設的銜接和協調。加強光伏發電規劃和年度實施指導。完善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促進光伏發電有序發展。
(二)推進標準化體系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部件等標準體系,完善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電網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完善適合不同氣候區及建筑類型的建筑光伏應用標準體系,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加強硅材料及硅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及控制設備等產品的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健全光伏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及時發布符合標準的光伏產品目錄。開展太陽能資源觀測與評價,建立太陽能信息數據庫。
(三)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制定完善并嚴格實施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規范光伏市場秩序,促進落后產能退出市場,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實行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控制設備等關鍵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嚴格執行光伏電站設備采購、設計監理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反對不正當競爭,禁止地方保護。完善光伏發電工程建設、運行技術崗位資質管理。加強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運行監管。建立光伏產業發展監測體系,及時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執法監察。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征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太陽能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