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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3年第47號
為進一步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規范產業發展秩序,提高行業發展水平,加快推進光伏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經商有關部門,制定《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光伏制造行業加快轉
型升級,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
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
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 、
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
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
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
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
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
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 、
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
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對
加強技術創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
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改擴建光
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