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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掛藏室、考種室、實驗室、檢測室、網室、種子加工車間、種子庫房、農機具房、曬場等土建工程及相關的附屬配套設施。
(2)田間工程:田間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農田整治、地力建設、林網、田間道路及各種圃等建設,包括配套輔助設施。
(3)儀器設備:常規種子質量檢測儀器、配套種子加工設備和農機具、灌溉設備、必要的育種儀器設備等。不允許購置其他非種子生產儀器設備及車輛、通用辦公設備等。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3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選擇上述建設內容。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刂圃?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鼓勵申報企業加大自籌資金規模。
4.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品種審定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品種使用權許可協議、轉基因品種安全評價證書等復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種經營情況的說明和證明材料。
(4)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
(5)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
(6)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7)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永久性建筑設施用地需提供國土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與農戶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委托制種合同等復印件。
(8)項目申報單位自身研發技術力量說明或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9)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出具的種子企業行業評價和推薦證明;近三年未出現假劣種子事故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0)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在全國分作物、分縣良種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縣基地面積數),現有種子加工能力布局說明(說明分作物、具體到縣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儀器設備清單(需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試驗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
(11)項目建設地點的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12)承擔過農業綜合開發及農業部種子工程項目的,須提供該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并附項目建設田間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況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