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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3年09月30日16:15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黃金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cn 征求意見稿 附件 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項目 jckbfyjx chin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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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黃金及黃金制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黃金及黃金制品,以維修、退運、暫時進出境方式進出的黃金及黃金制品,免予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 除第四、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應當遵守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發生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三)騙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件的;

    (四)超越進出口行政許可品種、規格、數量范圍的;

    (五)虛假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制品的;

    (六)進口黃金未按照規定在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交易的;

    (七)以囤積居奇等方式惡意操縱黃金交易價格,或有欺詐等其他侵犯投資者權益行為的;

    (八)違反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

    (九)拒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被許可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暫停受理其進出口申請;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撤銷被許可人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證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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