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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算法大修內幕:刪除“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規定

    發布時間: 2014-10-28 13:45:57  |  來源: 中國經濟周刊  |  作者: 劉永剛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預算法 刪除 國家治理 二審 國家宏觀調控

    對話尹中卿

    “違反預算法要被追責了”

    《中國經濟周刊》:預算法修改后,您認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限額、發債規模將怎么確定?

    尹中卿: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無疑是預算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新法疏堵結合,開了前門,堵了后門,修了圍墻,對地方政府舉債做出了具體規定,不僅解決了地方政府多年來舉債合理不合法的問題,也滿足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實際上,這些年來地方政府還是采取多種方式舉債融資,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

    如何規范地方政府債務,在預算法修改過程中經歷了“否定之否定”。一審稿允許發債,二審稿否定一審稿,三審稿又否定二審稿,四審稿在三審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從緊規范,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同時從6個方面做出限制性規定。

    《中國經濟周刊》:很多地方政府多年來舉債不合法,但為何很少見到因為舉債而受到處罰的官員?

    尹中卿:長期以來,我們主要依靠黨紀政紀約束預算行為,罕有實質性處罰。實踐證明,缺乏嚴格有效的問責和法律責任,預算法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產生不了什么作用。針對法律責任規定比較模糊問題,新法將法律責任從3條3款增加到5條25款。也就是說,如果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違反預算法規定,除了責令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外,新預算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

    比如,增加追究行政責任的6種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二是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四是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五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行為。

    此外,還增加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6種情形:一是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四是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六是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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