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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有哪些權利?
申請回避。發現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查詢結果。舉報后一定期限內沒有得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的檢察院詢問,要求給予答復。
申訴復議。檢察院對舉報不予立案的,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如果是受害人,還可以申請復議。
請求保護。如果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可以請求檢察院予以保護。
獲得獎勵。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根據規定請求精神、物質獎勵。
——獎勵金額提高。
新規提高了獎勵上限。
首先,將每案獎金數額由“一般不超過十萬元”提高為“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
對于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批準,由“可以在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二十萬元”提高為“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對于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舉報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舉報獎勵可以由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取得。
——舉報失實檢察院要澄清。
如果經查證舉報失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同時,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舉報人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檢察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舉報人同意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院要澄清。
新規對澄清的期限、地點都進行了規定。比如,可在被舉報人單位、居住地所在社區或者其他地點??梢韵虮慌e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或者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