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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1、所有條(欄)目均不得刪減、合并、漏填。
2、項目單位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編制,主管部門(單位)指導并對真實性和準確性負連帶責任。
3、項目單位留存1份,主管部門(單位)留存1份,其余按照申報要求報送。
4、“項目內容”要細化,明確分項金額,并與“申請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申請資金經濟分類匯總表”一致。
5、“不良記錄”包括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處理處罰決定、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
6、“相關單位”包括與實施項目有關的基層單位、科研教學單位、農資企業以及項目單位所屬獨立法人等單位和組織。
7、“申請資金經濟分類匯總表”的科目及金額,須按“申請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所列明細科目匯總填寫。
8、“收款單位”應寫本單位在銀行所開戶頭的全稱;“開戶銀行”應寫“××銀行××省××市××縣(區)分行(支行)××營業部(分理處)”,或××省××市××縣(區)××鄉(鎮)農村信用社;“賬號”數字間一般沒有空格或橫杠。期間賬戶變更,應及時告知。
9、項目申報書如由農業部主管司局批準立項實施(以蓋章為準),該項目申報書等同于項目任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