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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所稱貨物和服務貿易與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貨物和服務口徑一致,是指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
2.本表計數采用四舍五入原則。
3.本表貨物貿易與海關公布的進出口數據的差異主要是:①統計原則不同,海關進出口數據按照進出關境原則進行統計,本表貨物貿易按照所有權轉移原則進行統計;②海關出口數據按照離岸價格統計,進口按照到岸價格統計,本表貨物貿易貸方和借方均按照離岸價格統計;③國際收支口徑貨物貿易包含離岸轉手買賣(指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轉售同一貨物,而貨物未進出我國關境)、網絡購物、查獲走私等未納入海關統計的項目,不含來料出料加工等。
指標解釋:
貨物和服務貿易:是指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交易,與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口徑相同。貸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貨物貿易:指一般商品的進出口、非貨幣黃金以及轉手買賣所涉及的貨物。
2.服務貿易:包括加工服務、維護和維修服務、運輸、旅行、建設、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金融服務、知識產權使用費、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
2.1加工服務:指對他人擁有的實物投入的制造服務(加工服務)。
2.2維護和維修服務:指居民為非居民所擁有的貨物提供的維護和維修工作。
2.3運輸:指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收支。包括海、陸、空運輸,太空和管道運輸等。
2.4旅行:在旅行期間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向在我國境內旅行的非居民提供貨物和服務獲得的收入以及我國居民出國旅行的支出。
2.5建設服務:指我國企業為非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裝項目,以及非居民企業為我國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裝項目。
2.6保險和養老金服務:包括各種保險服務的收支,以及同保險交易有關的代理商的傭金。
2.7金融服務:包括金融中介和輔助服務收支。
2.8知識產權使用費:包括使用無形資產的專有權、特許權等發生的收支。
2.9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包括電信服務、計算機服務以及與信息、新聞有關的服務交易收支。
2.10其他商業服務:指以上未提及的各類服務交易的收支,包括研究和開發服務、專業和管理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等。
2.11個人、文化娛樂服務:指服務的接受者在其經濟體內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娛樂服務。該項包括文化、娛樂、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涉外交易。
2.12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指在前面分類沒有包括的各種政府服務交易,包括大使館等國家政府機構的所有涉外交易。
(據外匯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