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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高等學校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高等學校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高等學校收取研究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高等學校對研究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時,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按規定使用票據。高等學校要嚴格落實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有關規定,將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研究生收費項目、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四、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對研究生的收費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民辦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費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五、切實保證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貫徹落實。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臺當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加強對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相關責任,提高執行力,切實保障高等學校研究生招生和培養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