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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
第十九條 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專業設置評議職能。
第二十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對本校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高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部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社會人才需求、專業布點等情況,對高校設置新專業進行審核、審議。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作為教育部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專業布點、辦學條件等情況,結合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所提意見,評審需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
第六章 專業監督檢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沒有畢業生之前,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高校主管部門綜合應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促進所屬高校加強專業內涵建設。
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高校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專業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設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畢業生就業狀況等信息,加強高校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設置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高校主管部門須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暫停招生。
第二十七條 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置的專業,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門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教高〔1999〕7號)同時廢止。
附: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備案專業)申請匯總表
2.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審批專業)申請匯總表
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備案專業適用)
4.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申請表(審批專業適用)
附1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備案專業)申請匯總表
主管部門: (蓋章) 填表時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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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學校名稱(全稱) |
專業 代碼 |
專業名稱(全稱) |
修業 年限 |
學位 授予 門類 |
師范 專業 標識 |
所在院、系名稱 |
主管部門 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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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師范專業須在“師范專業標識”欄中注明。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S”,師范兼非師范性質的專業標注“J”。
2.調整專業或專業修業年限、學位授予門類、撤銷專業等情況請在備注欄注明。
3.若申請增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可授兩種(或以上)學位的專業,原則上選擇一種填入學位授予門類欄中。
4.擬按藝術學門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學門類的本科專業需在備注中注明“按藝術類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