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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藥(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47.對—二甲苯 0.02
48.間—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鄰二氯苯 0.02
51.對二氯苯 0.02
52.對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間—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總石西 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噸污水
2) 1-2,12-13 0.125噸污水
3) 2-3,11-12 0.25噸污水
4) 3-4,10-11 0.5噸污水
5) 4-5,9-10 1噸污水
6) 5-6,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征收,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標準,即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準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征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征收額 = 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