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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復政府性資金應采取政府性信托基金形式
我國污染責任不明土壤數量巨大,并且土壤污染可能引起突發性環境公共事件,這就需要政府做好應急準備,進行立即評估、治理修復、賠償等工作,需要足夠的資金數量作為救濟保障。政府性基金以財政撥款、行政收費方式籌集資金,資金來源具有長期穩定性,符合土壤修復和賠償所需資金的來源形式。因此,土壤修復資金應以政府性基金為主要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政府性基金在解決土壤修復問題上存在不足。第一,基金資金來源單一,沒有吸引私人資金投入。僅僅以撥款和行政收費作為資金來源來支撐土壤修復治理工作,大大加重了政府治理土壤修復的財政負擔。
第二,缺乏獨立核算功能?;鹗杖肷侠U國庫由中央或地方財政部門統一管理,進行統一核算,與土壤修復支出缺乏對應關系。這種管理模式會模糊基金用途,可能造成土壤修復基金挪作他用。土壤修復基金涉及修復技術評估、成本核算等專業問題,傳統的政府性基金由于缺乏專業部門指導會造成土壤修復基金使用效率低下。
第三,不具備追責功能,弱化污染者付費原則在土壤污染賠償過程中的作用。我國政府性基金的建立均根據基金管理辦法,而基金管理辦法的法律強制力較低,對于產權模糊但污染責任人需追索確定的土地和突發土壤污染事件而言,無法追討污染者責任。
第四,土壤污染可能引發突發性事件,這時需要大量資金進行及時救濟?,F有政府性基金沒有收支獨立核算系統,需要按財政支出申請模式層層審核,缺乏救濟所需的及時性,不具備立即支付功能。
筆者認為,土壤修復基金應借鑒美國政府性信托基金運作模式。美國政府性信托基金是受法律限制、用于特定用途的專項基金。政府性信托基金的信用托付體現在公眾支付特定稅收和費用來換取政府在公共管理領域的某些行動。其中,美國超級基金的設立對于我國構建土壤修復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美國超級基金分為兩個信托基金——危險物質反應信托基金和關閉后責任信托基金,并以責任制度作為兩個信托基金運行的保障。責任制度是通過法律《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案》、《超級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權法案》建立的,是指嚴格的、連帶的和回溯的法律責任。
超級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石油化工稅、環境稅、財政撥款、基金貸款利息違規責任主體罰款、土壤污染修復債券發行收益。
超級基金主要由美國環保局管理,采用聯邦和州結合融資方式,由固體廢物與應急辦公室負責管理。其中,緊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超級基金授權下的短期項目;超級基金補救和技術革新辦公室與聯邦設施反應和再利用辦公室負責超級基金的長期項目。
超級基金的支出范圍包括政府對計劃中和突發土壤污染項目支出,對修復項目的貸款支出,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補償、恢復以及評價支出,對州、部落和其他政府機構的土壤修復補助,預防規劃支出,科學研究支出,設備費用,以及運營支出。
其優勢在于:第一,政府性信托基金制度注重對私人部門資金在公共管理領域中的拉動作用?;鹜顿Y方式除了撥款外,還包括基于環境項目的貸款。貸款以私人部門未來的償還為保證支付。在信托基金來源方面除了聯邦撥款、稅費收入,還包括以基金未來收益為保證發行債券,吸引私人部門資金,未來收益包括基金貸款的償還和基金投資收益。
第二,美國超級基金責任制度是基于污染者付費原則建立的,法律規定污染責任人和被追索污染責任人修復土壤的義務,保證了對污染土壤修復的追索權利和執行力度。
第三,信托基金這種資金機制實行單獨的核算體系,采取專業土地污染修復會計審計制度,由土壤修復專業部門負責資金運作。這保證了基金的立即支付功能,保證了對突發情況救濟和賠償的及時性,提高了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