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務局稱,將在2015年將全市近50條劣Ⅴ類河涌納入整治計劃,全面實行“河長制”,劃分并落實領導干部的治水責任,由市長擔任市域內主要江河的責任河長。(《南方都市報》)動輒拿行政責任制來推進的治理作業,一次次地強化了行政權力的集中,這并非治理常態,本來可以由某個具體分管部門完成和推進的,卻由于地方一把手或一把手集群的“高度重視”和直接干預,而讓前者成了“提線木偶”。一旦有關政績考核這陣風過去,地方行政一把手一松手,相關部門就被“打回原形”,照樣職能“肌無力”。
(張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