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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9月1日電 (記者江南)日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公園內的經營場所一律要向社會公眾開放,不按要求向公眾開放的,將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修改后的《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規定,今后凡需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都要先征得公園業主單位同意,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批準后,持有關證照,在商業服務網點規劃確定的區域或設施內經營。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布局,應遵循統一規劃、控制規模、方便游客、面向大眾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