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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事由誰來管?哪些不能干?
新疆為瑪納斯濕地立法明言
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新疆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部分,共31條。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嚴格保護瑪納斯濕地資源及其生態環境提供法律依據,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濕地公園保護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使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得到進一步加強。
劃范圍立原則
立法突破三大制約瓶頸 管理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條例》指出,濕地公園是指北至瑪納斯河峽谷一四七團十四連,東北至白土坑水庫北岸,南至頭二三宮渠與瑪河交匯水壩,西至瑪納斯與石河子市邊界,東至新戶坪水庫東岸。南北跨度28.62公里,東西跨度21.40公里四至界限內的區域。
基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認識,昌吉回族自治州、瑪納斯縣兩級黨委政府近年來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實施了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試點項目。
瑪納斯縣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局副局長蒙邊疆說,自濕地公園建設以來,有效遏制了濕地環境污染、濕地面積萎縮、野生動植物生存空間縮小等現象。但是在濕地公園日常管護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成為制約濕地公園發展的瓶頸。
一是濕地公園管護涉及面廣,涉及行政主體多,工作協調難度大;二是現行法規適用范圍有限,制約力度不夠,對于破壞濕地資源、盜捕盜獵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三是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無執法權限,必須借助其他執法部門打擊違法行為,增加了濕地公園日常監管的成本,也給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這些問題急需一部行之有效的法規予以解決。
在劃定濕地公園范圍的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保護管理原則。昌吉州、瑪納斯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瑪納斯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行使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對濕地資源實施保護、管理與合理利用等相關職權。
昌吉州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阿西木·艾買提表示,《條例》在嚴格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上位法的前提下,遵循“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執法管理權限和相關單位職責。
濕地保護管理需要大筆資金支持,為保障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經費的來源,《條例》指出,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昌吉州、瑪納斯縣財政預算。
保環境謀發展
建設項目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經營活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在規劃建設方面,《條例》規定,瑪納斯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濕地公園保護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執行上述兩項規劃。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加強濕地公園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監管。濕地公園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執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內濕地類型多樣,有千畝魚塘、千畝蘆葦蕩及萬畝次生紅柳灌木林和胡楊林,生物種類多樣,生態系統性顯著。
濕地公園旅游資源豐富,如何做好開發與保護并行?
《條例》規定,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經營項目、旅游服務活動應當與保護規劃相一致,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應當符合濕地公園商業服務網點布局的規定。濕地公園內應當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無公害、無污染的農耕漁事,采取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和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污染。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游覽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數和游覽線路,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對濕地公園部分地段的游覽線路進行限制。進入濕地公園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游覽管理制度,按照指定線路參觀、游覽。
《條例》明確,在濕地公園設置旅游休閑設施、設置雕塑或塑像、建設圍墻護欄等構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以及設置廣告、宣傳牌、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稐l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導致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理場地的,責令改正,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