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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管理
揮發性有機物的來源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其中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及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涂裝、印刷、黏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干洗。
對于揮發性有機物的監管,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原司長趙華林在2013年第十三屆中國國際環保展期間指出,揮發性有機物和別的污染物不一樣,由于具有揮發性,無組織排放占到95%。我國企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很大部分為無組織排放,監控較難。因此,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監管需要從源頭管理,企業應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符合規定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或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這樣可以從源頭上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進行控制。同時,需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符合限值標準的產品。
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從源頭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的單位,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以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全過程控制,涵蓋多方面污染治理
記者:其他大氣污染防治,主要指什么?為什么如此規定?
柴發合:征求意見稿本著“全污染源、全過程控制”的原則,對燃煤、工業、移動源及揚塵4種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外的大氣污染排放源治理進行盡可能明確的規定,使本法的可操作性更強。具體體現在第四章的其他大氣污染防治一節,起一個“兜底”的作用。
這一節共有13條,保留并完善了原法在不同章節涉及的6條,包括臭氧層保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管理、惡臭防治、油煙控制、禁止露天焚燒等。
特別是油煙控制方面,現行大氣法第四十四條僅簡單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而征求意見稿則根據環境執法的實踐經驗,將油煙控制的內容擴展為4款,規定更加全面,更加貼近實際、貼近需要。
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
同時,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包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防治、殯葬業和祭祀污染防治、農牧業大氣污染控制、干洗和維修業污染防治及煙花爆竹污染防治等。
這些內容的增加,既體現了近年來對大氣污染認識的進步,也體現了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或體現了國際履約的要求,使大氣法的覆蓋面更廣、規定更加細致全面,以滿足大氣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