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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6家污染單位被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
??????? 江蘇泰州:“12·19”重大環境污染環保公益訴訟案入選民事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葛東升 劉艷)由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泰興“12·19”重大環境污染環保公益訴訟案,近日入選修改后民訴法實施以來民事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判。法庭當庭判決原告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勝訴,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用于泰興市的環境修復。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以每噸補貼20元至100元不等的費用,將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鹽酸、廢硫酸合計2.5萬余噸提供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戴衛國等14人。該14人沒有作任何處置,直接將廢物偷排至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確定,上述廢鹽酸、廢硫酸均系危險廢物,這些廢酸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修復費用達1.6億余元。
2012年12月19日,此事被媒體曝光后案發。辦案機關將該案定位為“12·19”重大環境污染案。泰州、泰興兩級檢察院加強與環保、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起訴了涉案的戴衛國等14名被告人并獲法院一審有罪判決,督促當地環保部門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為追究相關單位對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今年8月5日,泰州市檢察院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最終,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