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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這是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次《解釋》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列為“嚴重污染環境”情形,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審結4250件,生效判決人數6439人。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可構成污染環境罪
《解釋》明確了18種屬于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特別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顏茂昆表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他強調,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
據環保部法規司司長別濤介紹,目前全國已建成中央、省、市三級350多個污染源的監控中心,10257個國控重點企業組成的國家監控網絡體系。今年以來,國家在推行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1436個國控的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的監測事權已上收國家。他指出,國控的重點監測點位,數據整體比較客觀,但也還存在一些不足,“特別是存在一些因人為因素造成破壞的情況,故意堵塞采樣口,人為修改參數,導致數據失真?!?/p>
別濤說,這次司法解釋解決了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環保部門將配合、支持打擊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還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