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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云水庫水源保護條例

    2025-11-21 08:58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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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19號

    《密云水庫水源保護條例》已經2025年8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 強

    2025年10月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密云水庫水源保護,促進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密云水庫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護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密云水庫流域,是指密云水庫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北京市密云區、懷柔區、延慶區和河北省赤城縣、沽源縣、灤平縣、興隆縣、豐寧滿族自治縣的相關鄉級行政區域。前述重要支流和相關鄉級行政區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密云水庫水源保護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立足密云水庫流域主體功能定位,堅持保護優先、統籌保護與發展,堅持源頭控制、系統治理,強化區域協同聯動,實現水源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密云水庫水源保護應當與全面提升密云水庫流域防洪等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相結合。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密切協作,加強對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密云水庫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工作。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密云水庫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國務院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同,加大對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加強對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制定密云水庫水源保護總體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落實機制等事項。

    第六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密云水庫水源保護需要,落實密云水庫水源保護要求。

    第七條 密云水庫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流域生態系統、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密云水庫水源保護要求相適應。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密云水庫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按照密云水庫流域主體功能定位,依法加強對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

    第八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密云水庫水源保護要求,嚴格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落實水資源管控指標。

    第九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密云水庫流域總氮等主要水污染物來源調查、溯源解析以及遷移轉化規律研究,共同確定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的重點領域、區域和主要措施,并納入密云水庫流域有關地方規劃。

    根據密云水庫水源保護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密云水庫流域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密云水庫流域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

    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現有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或者搬遷。

    第十一條 密云水庫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密云水庫流域開展下列工作:

    (一)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機制;

    (二)組織開展密云水庫周邊村莊,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線村莊生活垃圾治理,促進生活垃圾規范化收集、運輸、處理;

    (三)加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通過在密云水庫周邊村莊,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線村莊建設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等措施,實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全覆蓋;

    (四)組織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第十二條 密云水庫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密云水庫流域生態保護修復,采取下列措施恢復和增強水體自凈能力,減少入河入庫污染物對密云水庫水質的影響:

    (一)建設水源涵養林;

    (二)在水庫周邊建設庫濱帶;

    (三)在水庫入庫口建設生態廊道;

    (四)依托現有排水溝渠建設植草過濾帶;

    (五)科學規范增殖放流;

    (六)其他生態保護修復措施。

    密云水庫流域生態保護修復涉及的重大工程,依法納入國家級、省級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規劃。

    第十三條 在密云水庫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四條 在密云水庫管理范圍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二)未經處理達標、直接排放污水;

    (三)施用化肥農藥;

    (四)采砂或者堆放礦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固體廢物;

    (五)網箱養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在密云水庫管理范圍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外100米范圍內,除生態修復設施、水工程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造成水污染的必要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區域內嚴格控制化肥、農藥施用,具體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在密云水庫管理范圍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外1000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尾礦庫、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根據密云水庫水源保護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在前款規定區域內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擴建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區域與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合的部分,其保護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水量水質監測網絡,建立斷面考核機制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水量水質的省界監測斷面、監測指標、監測標準等事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確定。省界監測斷面設有國家水文站點、水質監測站點的,可以直接采用其監測數據。

    第十九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管,并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查處違反密云水庫水源保護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區域聯合執法,推動執法標準統一。

    第二十條 密云水庫流域各級河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河道環境的日常巡查管護,及時推動整改發現的河道環境問題。

    第二十一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水源保護、綠色發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對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的支持力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對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的指導,并在公共資源配置、綠色產業布局、就業促進等方面依法依規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與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引導社會資本依法依規參與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

    第二十三條 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項政策,明確支持和促進密云水庫流域綠色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就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協商建立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綜合考慮密云水庫水源保護現狀、保護成本、保護成效以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動態調整補償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統籌使用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實施財政縱向補償。中央財政按照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鼓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密云水庫流域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密云水庫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行為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密云水庫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密云水庫水源保護及相關活動除應當遵守本條例外,還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郝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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