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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基金經理深陷圇圄 李旭利獲刑罰最高
在2102年,對于資本市場“出來混,總還還的”另一著名人物是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
其“老鼠倉”案開庭審理結束逾5個月后,法院在11月23日作出宣判,判決李旭利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至此,李旭利成為國內基金業領刑第三人,也是目前因老鼠倉被判刑罰最高的基金經理。
去年以來,被判刑的基金經理已有兩位,分別是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許春茂和原長城基金公司韓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韓剛為基金經理老鼠倉獲刑第一人。
2011年11月29日證監會通報顯示,李旭利在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和賣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但據報道,李旭利已于12月初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上訴狀。其上訴理由主要是認為法院一審判決基于推理,缺乏證據。
上訴方認為檢察機關并沒有提供李旭利授權的下單證明,因而存在判決證據不足問題。其次,李智君能否做到確保股價不跌的前提下反復操作。上訴方認為李智君不能做到這一點,并且沒有人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李智君沒有操作并不能否定其是為了提高交易量而買入股票的動機。
李旭利咸魚翻身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京華時報刊登評論文章認為,盡管各家涉案的基金公司都將“老鼠倉”事件定性為“個人問題”,并且也只有相關個人受到了處罰,但監管部門對基金公司網開一面的監管方式顯然值得商榷。至少,基金“老鼠倉”的產生,反映出相關基金公司的內控機制與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基金公司不能完全撇清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