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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昨日發布了最新修改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證券公司高管“搞副業”的路徑徹底封死。同時,證監會還規定,任何人員最多只能同時擔任兩家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新發布的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管的兼職行為和個人經營行為嚴加限制,辦法提出: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控股子公司可不受限制)的兩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更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證券公司高管及董事、監事除了在供職的證券公司任職并獲取報酬之外,其從其他渠道獲取收入的路徑已基本被證監會封死。分析認為,證監會此舉意在防止證券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降低證券行業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此外,辦法的另一個顯著變化就是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獨董任職也提出了限制,新規定要求“任何人員最多只可以在兩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