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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出新規:六種食品安全事故將被問責

    2012年12月25日17:29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管 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 問責 行政許可 誡勉 徇私枉法 法定條件 重大過失 行政行為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前出臺規定,對公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將追究責任。

    福州市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將被追究責任。包括事故發生前應當采取防范措施而沒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措施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以及接到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咨詢、投訴、舉報和其他部門移交的咨詢、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或互相推諉的。

    福州市食安辦表示,將根據責任人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行政處分和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從重處理。

    福州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記者 沈汝發)

    返回頂部文章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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