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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代表
候補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時進行遞補而設立的,其產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但在會議期間只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黨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
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是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可設特邀代表。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黨,“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有貢獻、有威望的同志。確需設特邀代表的,由黨的委員會提出特邀代表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