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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辦提醒:一些金融咨詢公司借咨詢的名義,非法招攬資金,市民要小心
近年來,存款利率難跑贏CPI,樓市泡沫、股市低迷。黃金作為避險投資,價格漲幅小不說,今年反而大降。投資無門的一些市民,將資金卷入民間借貸,以獲取承諾的高息回報,利息低則15%,高則沖到20%以上。
金融辦負責人提醒,目前,市場上不少金融咨詢公司,借咨詢的名義,非法招攬資金,本該扮演中介角色,實際卻成資金放貸者。對于其他回報太高的投資,市民需小心選擇,畢竟“收益越高,風險越大”。
陷阱1:高息承諾,招攬資金
前年1月,出資人王某借款18萬元給張某。張某系一“人人貸”平臺公司推薦的借款客戶。雙方約定期限為6個月,約定出資人月利息1.2%。
借款當天,王某與該平臺公司簽訂了債券轉讓協議,將其享有的債券轉讓。這樣,平臺公司實際上為王某到期收回本息提供了保證及代償約定,由其負責對該筆貸款進行實質性管理。
在管理過程中,平臺公司收取了每月1%的高額費用。也就是說,借款人張某每月承擔的是2.2%的利息。
金融辦負責人認為,該平臺公司資本金不大,但參與借貸交易量大,由其提供的擔保及約定代償的能力有限。若風險集中出現,平臺公司必將違約,出資人本金將面臨較大損失。
“該公司此種借貸行為,實際收取了高額利差,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痹撠撠熑苏f。
陷阱2:頂理財幌子,賺利差
前年5月,借款人李某與趙某簽訂借款協議。趙某是一平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雙方約定借款1.8萬元,期限為1年,折算年利率為5%。加上繳咨詢費、審核費、管理費,借款人承擔的實際年利率已達20%。
一個月后,趙某將李某與其他6筆貸款的債權打包為理財產品轉讓與錢某,同時承諾3個月協議期滿后,錢某屆時可按出資額的102%,將這筆債權再轉給趙某。
也就是說,趙某貸給李某的錢,全部來自錢某購買其理財產品提供的資金。趙某通過滾動發行,將3個月的短期資金,集合成長期資金進行放貸。
這個案例中,李某的貸款成本為20%,而趙某回購理財產品的成本僅為8%,利差高達12%。
區金融辦負責人稱,趙某本身從事的是非法金融活動,其公司不具備放貸資格。在這個借貸過程中,資金運作缺乏監管,存在虛構借款人及其借款合同的方式,將入賬資金劃轉到公司實際控制的的賬戶名下,從而達到非法吸金。同時,借新還舊,一旦資金鏈斷裂,后果不堪設想。
陷阱3:吸引入股,非法集資
一“人人貸”平臺公司,通過營業網點吸引客戶投資入股,并設有多個投資公司。2012年1月,出資人蘇某經該公司營業網點業務人員的營銷介紹,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東合作協議,出資40萬元,約定合作期限為1年,預期年化收益率12%。雙方約定,合作期滿后出資人可退股,由投資公司回購。
金融辦負責人表示,在這個案例中,蘇某名義上是對該公司入股,實質性質是借款。而且,名義股東與該公司的資金進出頻繁,存在老股東資金退出和新股東資金進入的滾動借款行為。
“很多這樣操作的公司,資金并未像宣傳的那樣直接投進產業,而是拿去搞民間高息借貸或者炒房?!痹撠撠熑苏f,這實際上是非法集資。
按規定,非法集資需滿足四個條件,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經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陷阱4:商業預付卡,低買高賣
將商業預付卡,當作投融資工具,是不少貸款平臺公司的拿手戲。去年,一平臺公司發放了一筆2000萬元的貸款,借款的是一個商業百貨公司。
平臺公司以8折的價格,購買了該商業百貨公司的提貨卡,并簽訂協議支付資金。雙方約定,1年期滿后,提貨卡由商業公司回購。
隨后,該平臺公司又將提貨卡向市民公開銷售,仍然以8折的價格出售,承諾到期回購按8.96折的價格執行。但是,該商業公司并未在商業管理部門就發行提貨卡進行備案登記。
金融辦負責人表示,違規發放的提貨卡,實際上已演變為附帶收益的理財產品,成為平臺公司募集資金的渠道。不過,通過此種方式募集的資金,再放貸給相關公司時,需經相關行政許可。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應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