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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收支總預算179,728.91萬元。收入主要來源為財政撥款116,066.69萬元,占64.58%; 事業收入57,462.88萬元,占31.97%。事業單位為財政補助單位,事業收入主要用于彌補事業支出不足。預算支出主要用于糧油物資儲備事務172,063.58萬元,占95.74%。
二、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收入情況說明
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收入179,728.9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16,066.69萬元,占64.58%; 事業收入57,462.88萬元,占31.97%;事業單位經營收入110 萬元,占0.06%; 其他收入2,505.79 萬元,占1.39%; 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3,548.55 萬元,占1.97%; 上年結轉35萬元,占0.02%。
三、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支出情況說明
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支出179,728.91萬元(含財政撥款116,066.69萬元,占64.58%) ,其中:社會保障和就業7,422.33萬元,占4.13%; 住房保障支出243萬元,占0.14%;糧油物資儲備事務172,063.58萬元,占95.74%。
四、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說明
2013年,235個預算單位財政撥款預算116,066.69萬元,比2012年增加4895.91萬元。財政撥款預算增加的原因:一是鐵路專用線、儲備油庫運行維護費等項目預算增加2300萬元;二是2012年追加行政事業單位津補貼預算基數2089萬元。
五、國家物資儲備局2013年“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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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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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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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預算數 |
2012年執行數 |
2013年預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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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
3028.11 |
100.00 |
1734.57 |
1193.54 |
2942.25 |
77.90 |
1671.63 |
1192.72 |
2676.89 |
100.00 |
1384.14 |
1192.75 |
關于“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2013年預算數2676.89
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10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384.14 萬元,公務接待費1192.75萬元。
2013年預算數比2012年預算數減少351.22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與2012年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比2012 年減少350.43萬元,公務接待費比2012年減少0.79萬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項規定”要求進一步壓縮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和公務接待費。
2012年預算執行數(實際支出數)比2012年預算數減少85.86萬元,主要原因是我局采取措施厲行節約,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 :指
國家物資儲備局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方面的支出。
(一)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 指國家物資儲備局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
(二)事業單位離退休:指國家物資儲備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
(三)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指國家物資儲備局用于離退休干部處為局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支出。
(四)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指國家物資儲備局未實行歸口管理的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
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 :指國家物資儲備局機關及局屬在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積金: 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二)提租補貼: 是經國務院批準,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 元。
(三)購房補貼: 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九、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事業單位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三、糧油物資儲備事務(類)物資事務(款):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用于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行必須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四、對下級單位補助支出:指對所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