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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參與經濟建設,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進出口貿易等活動。
支持扶貧基金會、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開發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志愿者依法開展扶貧濟困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和海內外人士向貧困地區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業捐資、捐物參與農村扶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鼓勵教育、科技、衛生人員定期到貧困地區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人才,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
第十四條 鼓勵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參與農村扶貧。
第十五條 通過發展農村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加強對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鼓勵其他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用于農村扶貧。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扶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編輯本段第三章 扶貧內容與主要途徑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建設現代農業,培育龍頭企業,興辦特色農產品加工業和鄉村旅游業,增強財政實力,多渠道轉移貧困農民就業,不斷提高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貧困地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戶規模經濟。
第十八條 農村扶貧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整合資源,分類指導,將整村整鄉(鎮)、整縣(市、區)推進與區域發展、連片開發相結合,將農村扶貧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統籌解決不同類型貧困區域的脫貧致富問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充分利用當地優勢資源,集中力量扶持優勢產業,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外來資本投資貧困地區,參與經營,實施產業化扶貧。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地區的農業綜合開發、高效農田建設、土地整治、低丘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經濟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