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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 釋義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2012年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的濃度限值;同時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規定。2016年1月1日起全國正式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環境空氣功能區劃分:一類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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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境主要污染指標 |
顆粒物(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2.5μm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主要來自燃燒過程,比如化石燃料的燃燒、垃圾焚燒。 臭氧(O3) 是氧的同素異形體,在常溫下,它是一種有特殊臭味的藍色氣體。地面臭氧是指距地面1-2公里的近地層臭氧,這部分臭氧除少量是由平流層臭氧向近地傳輸之外,大部分是由天然源和人為源產生的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在太陽光照射下經一系列光化學反應所生成的。 一氧化碳(CO) 為無色無臭無刺激性氣體,進入人體之后會和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進而使血紅蛋白不能與氧氣結合,從而引起機體組織出現缺氧,導致人體窒息死亡。主要來源于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燒、汽車尾氣、工廠排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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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境主要評價指標 |
空氣污染指數(簡稱API):是將常規監測的幾種空氣污染物濃度簡化成為單一的概念性指數值形式。API指數計算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單,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三項指標。API劃分為0-50 、51-100、101-150 、151-200、201-250、251-300 、>300 七級,對應于空氣質量的七個級別,級別越高,說明污染越嚴重,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也越明顯。 空氣質量指數(簡稱AQI):定量描述空氣質量狀況的無量綱指數。AQI指數計算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等六項指標。AQI劃分為0-50 、51-100、101-150 、151-200 、201-300 、>300 六檔,對應于空氣質量的六個級別:優、良、輕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嚴重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