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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聽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告知排污者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
【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時,應當制作《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
(5)
【送達】
環保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送達排污者。
(6)
【實施整改】
排污者應當在收到限制生產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制定整改方案,報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方案應當確定改正措施、工程進度、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等。
(7)
【解除】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整改任務完成情況,提交監測報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同時說明以上材料向社會公開的情況。自排污者報告之日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解除。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確定企業信息公開范圍
新環保法由現行環保法的47條增加到70條,主要是增加了第五章,設專章闡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新環保法第53條寫到了一般的權利,即“公民、其他組織有權獲得環境信息”,也就是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且“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制定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提供便利?!?/p>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加快推進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環保部組織起草《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誰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如何監督”,即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顧企業的信息公開能力,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分級確定強制性公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