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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巡警或城管大隊進行綜合執法是目前綜合執法比較典型的形式,適用于城市管理領域。城市管理比較復雜,涉及公共安全、衛生、市容等多個領域,而且,有時一個公民的行為往往違反多項行政管理規定,如街頭無照小攤販占道賣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同時違反了公安、工商、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行政管理的分工,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都有責任進行管理。因此,有的地方就建立了巡警制度,由巡警對公共場所或城市主要街道進行綜合管理,或建立城管大隊,由城管大隊對公共場所、主要街道、市場等秩序進行綜合管理。從巡警或城管大隊進行綜合執法的這種制度可以看出,實現綜合執法需要一定條件,這些條件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點:
1、一般是在綜合管理領域。如城市管理、市場管理、港口管理、運輸管理等領域。
2、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有的行政管理事項,需要進行高度統一的管理,法律將管理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這種管理權,就屬于特定行政機關的專屬管理權。如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的管理;稅務機關對稅收的管理;海關對出入境的管理等。這些領域的管理權是不能轉移的。不能再設一個綜合執法機構來行使由這些機關專屬行使的管理權。
3、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行政機關的職權都是法定的,改變或者合并行政機關的管理權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