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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審批條件及程序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15-01-15 14:26:59  |  來源: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蔚力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高危險性體育運動 攀巖 審批條件 程序

    (一)審批依據

    1.《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3.《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1.攀巖壁、設施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4-2005);

    2.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4-2005)數量要求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

    3.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攀巖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3.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攀巖)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巖人員須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制度、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備維修制度及人員服務崗位責任等)的書面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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