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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及職能
國家質檢國家質檢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的標準、計量、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其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職能為:
― 批準并與認監委共同對外發布《目錄》;
― 組織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規章。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機構。其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中的職能為:
― 擬定、調整《目錄》并與國家質檢總局共同對外發布
― 指定和發布《目錄》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 制定并發布認證標志,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要求
― 指定承擔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及為其提供產品檢測、工廠審查的檢查機構,指定認證標志發放機構
― 公布獲證產品及相關企業
― 指導地方質檢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
― 受理有關投訴和申訴事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 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于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2.有關行業部門在強制性產品認證方面的職能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國務院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并服從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將積極發揮各部門的作用。
3.地方政府質檢機構
地方質檢機構是指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地方質檢機構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職能為:
― 對所轄區內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監督。監督的重點為:未獲得認證或未加施認證標志的產品;假冒、偽造認證標志的產品以及消費者投訴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嚴禁未獲得認證的《目錄》內產品進入本轄區。
― 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處的對象主要是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經銷商、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中產品的使用者。對于監督檢查和查處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和認證人員違規或違法行為的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權負責查處,地方質檢部門給予配合。涉及經濟處罰的由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相應省質檢部門執行。
4.指定認證機構及檢測、檢查機構
指定認證機構是《目錄》內產品強制性認證工作實施的主體,其主要職責為:
― 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實施具體產品的強制性認證活動
― 向獲證產品及相關企業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對獲證產品及相關生產廠進行跟蹤檢查
― 暫停、注銷和撤消認證證書
― 處理有關方面對認證產品及認證申請人的投訴、申訴
為認證機構提供服務的檢測、檢查機構接受認證機構的委托為其提供認證產品的檢測報告、認證產品生產廠的工廠審查報告。
認證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負責。(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對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負責,不得因產品獲得認證而轉移相應責任。)
5.指定認證標志發放機構
為便于市場監督,避免假冒,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統一發放。指定機構的具體任務為:
― 根據企業提供的認證證書,發放認證標志
― 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托,對于非標準規格的認證標志以及模壓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認證標志的使用方案進行核準
― 為地方質檢機構提供執法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