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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標志著存在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就此終結。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解析“雙軌制”的制度差異。

金維剛指出,“雙軌制”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實際是過去我們長期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按照計劃經濟時期一直延續下來的退休保障制度來享受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也就是說他(她)退休時,根據他(她)在退休時的工資水平,按照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退休費標準,通常是按照他(她)過去工資的70%—90%左右來發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平是比較高的。企業職工是改革開放之后逐步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原則建立的保險制度,需要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在他退休時按照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來計發待遇。而這種待遇的計發,按照制度設計,不會超過過去本人工資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平,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待遇差,雖然一直在發展,但兩者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導致企業職工和員工的不滿。
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員流動,過去兩者是實行不同的制度,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障權益是無法轉移和繼續的。改革以后,由于是統一的制度,可以解決人員之間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問題。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也在進行相應的改革,比如實行聘任制,按照《公務員法》可以辭職也可以被辭退,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現在也在進行分類制度改革,也要進行相應的工資制度改革,這些也都需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這些改革相配套。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現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都逐步納入到我們的基本社會保險體系中。作為機關公務員來講,他們現在已經開始陸續參加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養老保險方面,如果通過這次改革也把他們納入進來的話,那就有助于我們建立一個覆蓋各個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