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如何辦理?
一、受理范圍
1.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由國務院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及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項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2.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二、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4.《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
6.《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7.《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
8.《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
9.國家關于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土地使用指標
三、申報材料(1套)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申請預審的報告(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情況、擬用地類型和集體土地面積,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
3.經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規劃 ;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
5.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初審意見(屬于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由市級國土資 源部門出具初審意見)
6.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對擬采用委托補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的項目,應說明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以及確定繳費標準 的依據和資金安排落實情況
7.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8.對擬占用基本農田的,應通過選址方案比選等方式說明確需占用的理由
9.對擬占用基本農田比例超過50%或面積超過35公頃的,應附專家論證意見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專家論證意見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聽證會紀要
四、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五、收費事項
無
六、辦理批復
國土資源部批準后,由政務大廳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書面審批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