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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29日電 (趙青)今天下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水土保持也需京津冀聯動
《條例》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相關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協作機制,推進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一致,逐步實現防治進展和監測信息共享,共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同時,《條例》也對水土保持的工作的負責單位和各部門聯動的職責做出了規定。
水土保持有了“技術標準”
《條例》第九條創新性地規定,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涉及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款。
從此,水土保持的將有章可循,有標準可依。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是重點
《條例》用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規定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相關方法,提出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以控制土壤侵蝕、保護水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為重點,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標準,綜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圍內水土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溝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態狀態。
同時,《條例》第二十條詳細規定:在生態清潔小流域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溝道內私搭亂建、堆放物品;
(二)隨意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或者干擾其正常運行;
(四)其他影響水土保持措施正常功能的行為。
生態清潔小流域范圍由市水行政部門組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違反規定單位最高處10萬元罰款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