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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區中生活著不同職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興趣、不同利益取向的人,因此,社區民眾的利益和需求日益多元化,比如在社區中可能會因為停車的問題、垃圾問題、噪音問題、社區衛生問題等造成鄰里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社區生活中的這些問題正式制度難以覆蓋到,也是政府行政治理難以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又是困擾著居民的大問題。最近,筆者在成都錦江區社區治理調研中看到,社區有社區(或院落)自治公約,而且不同的社區居民公約內容有所不同。在與一些社區干部和居民交流中,大家共同的感受是很多以前難以解決的社區生活中的問題通過居民共同討論、制定公約,大家共同遵守、執行公約,這些難題迎刃而解。
公約是指人們就有關國家、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問題進行公開討論后達成一致并共同遵守的約定。居民公約是依照法律法規,適應居民自治要求,居民在社區生活中共同遵守的一種行為規范。它來自群眾,是自下而上居民自己制定的公約,為廣大居民所認可,居民會自覺地執行公約、維護公約,監督公約的執行。因此,居民公約在社區公共生活中具有較強的認同作用、約束作用和監督作用。例如,居民公約出現后, 成都錦江區的各社區出現了居民自覺守約或發生矛盾讓公約來主持公道的良好局面;過去鄰里之間一些吵得不可開交的事,如今對照居民公約,許多問題在心平氣和中就解決了;在社區中,發現有人違背了公約,損害了社區的公共環境和公共利益,會有其他人站出來批評這種行為…….可以說,居民公約是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行為規則,更是當前化解基層社區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
居民公約是在社區居民之間平等地討論相關事務產生的一種約定,是社區多元主體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相關約定,體現了居民的公共意志。居民公約是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治的一種平衡。在計劃經濟時代,社區管理更多是政府大包大攬。市場經濟的建立,政府正在由無限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轉變,社區治理中社會自治正逐漸增強,居民公約是社會自治的體現,它完善了我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居民公約還是道德和法律治理的一種平衡。居民公約是一種非正式、非法律層面的社區居民的協定,是介于法制規范和道德約束之間的一種契約,是在這兩者之間的一個合理的平衡點,也是在社區層面柔性契約的治理。
中國是一個正在走向現代化的國家,傳統的舊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被打破,新的現代化的治理體制機制還沒有健全,特別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公民參與機制還不完善,是我們社會治理的短板。這需要我們適應現代化發展的新形式,完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體制和機制,實現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調動公民參與,激發社會活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而居民公約就是中國基層社區治理的一種有效形式。( 向春玲:中央黨??粕绮拷淌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