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配套四: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
不包括生態造成的
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方案明確,僅適用于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不適用。
方案提出了8項內容,包括確定賠償范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與監督,規范鑒定評估,提供資金保障。
根據計劃,2015年到2017年選擇部分省市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在全國實行,到2020年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長期以來,對企業違法排污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的情形,僅能采取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即便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措施,強化了行政手段,但不能使企業承擔損害賠償的應有責任。
新增的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手段彌補了行政手段的不足,但在損害賠償訴訟主體、賠償范圍、具體實施等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缺失。
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的核心是“有價”。自然資源是有價值的,使用者就必須付費,所有者必須收費,才能夠真正建立起生態補償機制理論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