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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新規:導游誘導游客購物 旅行社先墊退貨款

    發布時間: 2016-11-29 10:46:31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郭超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游客,條例,旅行社業務,導游,旅游項目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另付費旅游項目應由游客簽字確認

    送審稿明確界定旅行社業務的范圍,開展出境游業務應該承擔的責任,并進一步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據了解,新的《旅行社條例》送審稿是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的合并修訂,相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旅行社條例》有著較大變化。

    《條例》送審稿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業內人士評價注重了游客權益保障

    旅游業內人士孫麗嬋指出,在《旅游法》中,對強制購物、不合理低價的行為就有明確規范,根據旅游法的相關條款,各大旅行社近兩年執行的報價合同中也明確了旅游購物的時間、場所,以及商品種類,如果游客同意簽字,才會按照合同執行。

    “比如日韓的旅行團,游客就主動要求購物環節,我們不能阻止游客購物,所以特別根據游客需求安排了購物的行程,從目前執行來看,游客反映不錯?!睂O麗嬋介紹,根據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對旅行社違規行為有了進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罰款,更注重了游客權益的保障。

    “先行墊付退貨款這一項,就對遏制違規行為有非常明顯的效果?!彼崾?,游客在出境旅游時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購物發票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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