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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辦:選定11城試點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

    發布時間:2019-01-17 16:39:2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趙斌宇
    關鍵詞:集中采購,國家藥品,藥品價格,試點方案

    中新網1月17日電 今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指出,將選擇北京、天津等11個城市作為試點城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

      資料圖:藥劑師正在制藥研究中。中新社記者 馬銘言 攝

    《方案》提出目標任務,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上市,簡稱一致性評價,下同)的仿制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機構規范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方案》明確集中采購范圍及形式:

    參加企業。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集中采購范圍內藥品的生產企業(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均可參加。

    藥品范圍。從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

    入圍標準。包括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質量入圍標準主要考慮藥品臨床療效、不良反應、批次穩定性等,原則上以通過一致性評價為依據。供應入圍標準主要考慮企業的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能夠確保供應試點地區采購量的企業可以入圍。入圍標準的具體指標由聯合采購辦公室負責擬定。

    集中采購形式。根據每種藥品入圍的生產企業數量分別采取相應的集中采購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標采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為2家的,采取議價采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只有1家的,采取談判采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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