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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能源政策的共同特征
雖然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能源政策各有側重,但仍呈現出一些共同特征。
資源稟賦是各國制定能源政策的基礎,國際社會約束是重要影響因素。美國豐富的化石資源為其實現能源獨立提供了多種選擇。法國缺乏化石能源,因而積極發展核能,其后受福島核事故影響加強發展可再生能源。日本資源匱乏并面臨巨大減排壓力,使其不得不重啟核電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氫能。
能源多元化和清潔高效利用是各國能源政策的共同目標。美國積極打造化石能源、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組合,并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歐盟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減排、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發展目標。日本率先提出國家層面的氫能發展戰略,并將清潔高效納入能源政策基本方針中。
科技創新是實現能源政策目標的重要抓手,協同創新是科技創新重要組織形式。美國把研究和創新放在能源政策的重要位置,形成了多套行之有效的協同創新機制,有力推動了技術向市場轉化。歐盟把研究與創新置于低碳能源系統轉型的中心地位,通過組建技術平臺和資助研發項目等多種形式促進產學研合作。日本把科技研發作為能源政策的重要內容,通過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在政府與大學、產業界、研究機構之間架起合作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