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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作為《美國專利法》第?18?章的《拜杜法》
根據?1980?年《美國專利商標法修正案》第?6?部分的規定,《拜杜法》規則新增為《美國專利法》的第38?章。經過?1982?年?9?月美國《專利法技術性修改法》(Public Law 97-256)的修改,《拜杜法》規則被調整成為《美國專利法》的第?18?章(35 U.S.C 18)。其后,1984?年?8?月《聯邦地區法院組織法》(Pub. L. 98-620)中第?4?部分《1984?年商標澄清法》(Trademark Clarification Act of 1984)對《拜杜法》規則再次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第?212?條“教育性資助中的權利讓與”(Disposition of rights in educational awards),并且修改了第?206?條中關于《拜杜法》規則實施條例制定機構的規定,將其從美國行政管理與預算局下屬的聯邦采購辦公室修改為了美國商務部。
目前,按照從美國聯邦政府出版局(GPO)網站獲得的最新官方文本,所謂的《拜杜法》規則實際上就是《美國專利法》的第?18?章。該章節隸屬于《美國專利法》第二部分“發明的可專利性及專利授權”,章節名稱是“聯邦資助產生發明中的專利權”(Patent Rights in Inventions Made with Federal Assistance),全文共?13?條,即第?200—212?條(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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