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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大會共有三個主要成果:一是重申各國須在明年早些時候制定并提交2020年之后的國家自主決定貢獻,并對2020年后國家自主決定貢獻所需提交的基本信息做出要求;二是在國家自主決定貢獻中,適應被提到更顯著的位置,國家可自愿將適應納入自己的國家自主決定貢獻中;三是會議產出了一份巴黎協議草案,做為2015年談判起草巴黎協議文本的基礎。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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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華表示,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大節能減排的力度,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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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上最受關注的《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將按預期于2013年開始實施,發達國家須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資金支持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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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班氣候大會通過決議,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特設工作組,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并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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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取得了兩項成果,一是堅持了《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保了2011年的談判繼續按照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方式進行;二是就適應、技術轉讓、資金和能力建設等發展中國家關心問題的談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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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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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厘路線圖”的誕生,為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后的溫室氣體減排談判奠定了基礎。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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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減排指標,并且分別為各國或國家集團制定了國別減排指標;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而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等3個靈活機制減排,還可以通過土地利用和森林建設等來抵扣減排。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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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要帶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該公約只是框架性公約,并未對減排比例、資金支持額度和技術轉讓等問題做具體規定,漫長而又曲折的氣候談判歷程也就此拉開大幕。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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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首次發布評估報告,認為持續的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將導致氣候變化。1991年,聯合國就制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開始了多邊國際談判。
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