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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 擬明確生育津貼標準

    2012年11月21日09:12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產假 用人單位 醫療服務 醫療費用 女職工生育 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 藥品目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就醫

    新華網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 劉奕湛)國務院法制辦20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于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如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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