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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 之 職業
礦工漁民可申請再生育
在我國西北、東北地區和沿海省份,礦工、林場工人、漁民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群眾。他們的工作充滿艱辛,甚至有生命危險。而“有一個兒子,或者多一個孩子,延續家族血脈”,也是這群人很質樸的心愿。多個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尊重了這些特殊職業(工種)人群的生育意愿。
現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方連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夫妻雙方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有的地方則附加了一定條件,比如說廣東規定,“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滿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在人口同樣密集的上海規定,“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浙江、江蘇、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現行《條例》中,對一方是特殊職業(工種)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條件是第一胎為女孩。
盤點 之 少數民族
少數民族政策相對寬松
2002年9月1日,《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其中規定,現行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實際上,在此之前,絕大多數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計生條例,均對少數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對寬松的計劃生育“要求”。比如,內蒙古、海南等省份規定,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據少數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體的生育調節規定。
現行《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實行允許夫妻生兩個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比如,黑龍江規定: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也有類似政策,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優育,適當少生。
九類人有條件生二胎
1984年4月13日,中央提出“在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地對二孩生育口子開大一點。
隨后,各省份、一些地市都相繼出臺適合各自地區人口狀況的計劃生育政策,并通過地方立法,以《條例》、《辦法》等形式發布并執行。
2002年實施的《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梳理各地法規顯示,九類人有條件生二胎: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2.農民
3.男方入贅并贍養老人家庭
4.礦工漁民等特殊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