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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范圍:
(一)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實施扶貧生態移民、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六)支持集團幫扶項目;
(七)支持開展各類扶貧試點或者創建扶貧示范區;
(八)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
第三十二條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按照程序上報審定。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顚S?。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核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十五條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
第三十六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臺,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第五章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三十八條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協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進行定點幫扶,并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
第三十九條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積極爭取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定點幫扶單位和對口幫扶城市的支持,組織實施協作幫扶項目。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制度,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服務。
鼓勵組建扶貧志愿者隊伍,引進人才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
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的,視為自主創業扶貧對象,在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提供就業崗位、訂單采購農產品、共建生產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入股、科技承包和技術推廣等方式參與扶貧開發。
第四十二條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贈者反饋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產業扶貧項目實施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四十四條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服務協調機制,為參與社會扶貧的各類主體提供服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四十五條對到貧困地區興辦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企業,穩定實現扶貧對象脫貧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貸款貼息,依法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扶貧投融資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扶貧開發的信貸投入,調整信貸結構,開發適應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的金融產品,為扶貧開發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增加農業保險品種,吸納扶貧對象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