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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宗教事務局2013年決算/全文

    發布時間: 2014-09-12 10:02:20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國家宗教事務局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國家宗教事務局 決算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經營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五、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一般公共服務(類)宗教事務(款):指國家宗教事務局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宗教事務管理活動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七、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國家宗教事務局用于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老干部處的支出。

    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國家宗教事務局本級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

    2.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指國家宗教事務局用于離退休老干部處為局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工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等。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提租補貼: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職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3.購房補貼: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自1998年停止實物分房后,對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目前,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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