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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公報中數據均為初步統計數。
2.全省生產總值、各產業增加值總量按現價計算,增長速度按不變價格計算。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標準規定和國家統計局要求,將“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服務業”、“采礦業”中的“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中的“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三個大類行業調入第三產業。
3.根據第三次經濟普查結果并經國家統計局審核評估,2013年全省生產總值由54684.3億元修訂為55230.3億元。修訂后,全省第一產業增加值為4566.0億元,第二產業增加值為27442.8億元,第三產業增加值為23221.5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由8.7:50.1:41.2修訂為8.3:49.7:42.0。
4.郵電業務總量按2010年不變價格計算,2014年郵政業務總量為全行業統計口徑數據,包括全省郵政企業和快遞服務企業業務總量。2014年交通運輸部制定了新的公路水路運輸量統計試行方案。
5.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6.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包括城鎮和非農戶計劃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
7.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限額以上零售業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8.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統計范圍包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和工礦商貿七個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不再包括森林火災、火災事故和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
9、全省自2013年開始實施城鄉住戶調查一體化改革,居民收支指標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城鎮居民收支指標調整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收支指標調整為“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純收入相比,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了贈送農村以外親友支出、購買住房、汽車等生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支出。同時,改用農村常住人口計算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外出農民工寄帶回收入由工資性收入調整為轉移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