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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抵押條款
一、在抵(質)押借款情況下,抵押(出質)人承諾繼續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_______ _____財產提供抵(質)押,原與委托人簽訂的抵(質)押合同繼續有效,并應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負責重新辦理抵押(質)物登記、公證及保險手續。如更換或增加抵(質)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另行與委托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過原抵押或質押財產保險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擔保人負責抵押、質押財產的續保手續。
三、因展期產生的相關費用,均有借款人承擔。
第四條 本協議是對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和編號為 的擔保合同部分條款的調整和補充,除 依本協議書將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確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各方當事人同意繼續信守。
第五條 本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自各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書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
第六條 其他條款
一、本協議書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本協議書一式 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 有權簽字人:
貸款人(公章): 有權簽字人:
抵(質)押人(或擔保人): 有權簽字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法邦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