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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導游、領隊與旅行社的關系
一些旅行社和導游、領隊對彼此之間的責任關系認識不清。有的旅行社認為,由于臨時聘用的導游不是自己的員工,對其帶團過程中強迫、誘導旅游者消費等違法行為,旅行社難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對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因臨時聘用導游在帶團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沒有必要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要點1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屬于自己員工的導游、領隊,還是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都應認識到,導游、領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代表旅行社,其相關違法、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擔。因此,旅行社應加強對導游、領隊的管理。當然,導游、領隊作為執業人員,也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旅游法》都有明確規定。
要點2
導游的勞動權益受法律保障。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其墊付團費或者收取費用的行為,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八、關于旅游者在出境旅游時解除合同的限制
不少旅行社提出,《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行程結束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團進團出”,這與旅游者行使解除權在操作上可能出現矛盾和問題,應如何解決。
要點
《旅游法》規定,“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吨袊癯鰢糜喂芾磙k法》規定,“旅游團隊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據此,發生不可抗力、旅游者疾病等足以導致旅游者無法隨團入境的客觀原因的,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辦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應當為其辦理相關分團入境手續、協助其返程。但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目前,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有集體隨團活動的強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就應明確告知旅游者解除權受到限制的這一規定。
九、關于旅游行程單
旅游業界對旅游行程單以及包價旅游合同與旅游行程單的關系有些模糊認識,對其具體要求和如何操作提出一些疑問。
要點1
旅游行程單是對包價旅游合同必備條款中的旅游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安排和標準、具體內容和時間等進行細化,其內容應當與包價旅游合同的內容及對旅游者的承諾相一致。要點2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實際出團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
十、關于行程中旅游者維護權益和履行義務的特別說明
當前,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大大提高,對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踐中,也有個別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不恰當的行為,包括在解決旅游糾紛中,有些過激的言行,甚至導致行程難以順暢進行,損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
要點1
《旅游法》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
要點2
旅游團隊多由互不相識的游客組成,每個旅游者的行為關系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為了照顧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三是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四是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要點3
旅游者的上述行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損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要點4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旅行社因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